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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情况介绍,请予审核批准的请求。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广电主管部门章程。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知情人证明材料(3名)、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广播电视相关背景的证明材料;
(3)其他必要的相关人员材料。
5. 办公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6.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7. 公司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事项的声明,承诺及管理章程。
8. 从业人员广播电视及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9.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绩报告(如节目收视率、广告效益等)、机构获奖情况等。
10. 广电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节目制作计划书、人员资料等;
2. 在广电总局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电管理部门;
3. 广电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 企业领取许可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